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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張恒豪 /台北大學社會學系

http://twstreetcorner.org/2013/11/28/changhenghao/

這陣子同志成家權利的議題,引發許多論戰。有趣的是,同志成家議題也在障礙者倡議社群中,大量討論,有人為了怕被貼上「護家盟」的標籤,而不敢參加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遊行,有人為了參加「護家盟」的遊行,而無法參與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的遊行。同志成家權障礙者文化資訊權,這兩者在反歧視與維護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上的相似處,反而被忽略了。

 

反對同志成家的論述常圍繞著:「我們不歧視同志,同情同志的處境,但是,家庭倫理不容挑戰」。問題是什麼是歧視?歧視(Discrimination),教育部的國語辭典網站被定義為輕視,以不公平的態度相待」。不公平的差別待遇是多層面的,而制度性歧視(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)則是常被忽略的議題。所謂制度性歧視指的是「社會上已經存在的習慣性做事方法(包括那些尚未被挑戰的規則、政策和日常慣習),它妨礙了、限制了少數族群的成就,並且造成他們處於次等且不利的位置。(Ferrante 2008258)

 

換言之,歧視不僅僅是態度上的,也是實質上造成少數團體不公平的差別待遇。同志被剝奪成家的權利,就是一種針對身分差異的差別對待,這就是制度性歧視。

 

◎身體損傷不會形成障礙,障礙是社會文化造成的

 

已故的台灣障礙者權利運動先驅劉俠,在她的回憶錄中就曾提及,1971年,他坐著輪椅要參觀建國60年經濟發展成果特展時,被警衛拒絕入內。負責人說「對不起,因為正好有重要人物參觀,你們這樣進去不好看」,這樣的被歧視經驗促使她投入障礙者權利運動(劉俠2004)。障礙者面臨的不只是這種態度上的歧視,更多時候是被認為理所當然的制度性歧視。台灣的社會文化已經習慣了障礙者因為身體損傷而「不參與」,卻忽略那是因為社會性的障礙,導致障礙者無法參與的制度性歧視。

 

障礙者經常面臨歧視的修辭,例如:「我們不歧視XXX,只是一般人的@#$%更重要」,「我們不歧視障礙者,只是機車跑進公園、校園怎麼辦?」;「我們不歧視障礙者,只是其他學生的受教權更重要?」;「我們不歧視障礙者,只是其他人的觀感怎麼辦?」

 

如同性/別研究區分生理性別(sex)和社會性別(gender)(參考廖珮如的[性別101的四堂課]),障礙研究也區分了身體損傷(impairment)和社會障礙(disability)。前者指的是生理上,身體功能的缺損,後者泛指各種社會結構、制度、文化上對個人社會參與上所造成的阻礙。換言之,損傷或是身體功能的差異,不一定會形成障礙,障礙是受各種社會文化因素所影響的。舉例來說,對輪椅使用者而言,有輪椅坡道的公共建築就不對她/他產生障礙,雖然身體損傷依然存在(張恒豪2009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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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美國Santa Barbara機場的無障礙無性別廁所】

 

 

 

同志運動的成果讓同志身分成功的去醫療化,同樣地,障礙者權利運動也要求去醫療化障礙者。障礙者不是病人身心障礙基本上是無法治療的狀態,因此社會應該以多元文化的觀點來看待障礙者,而不是將障礙者視為需要被治療、回復健常身體的人able-bodied)。在這樣的框架下,障礙者的反歧視公民行動要求,任何人不應該因為生理障礙而被剝奪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。因此,公共場所障礙者不得而入,是一種歧視,無法取得一般人可以獲得的文化傳播資訊也是一種歧視,無法受到一般國民應有的教育,也是一種歧視。任何一個現代國家,不應該以障礙者身心差異為理由,剝奪障礙者和一般公民同等的權利。

 

◎黑人為坐公車前座而抗爭,我們卻是為能上公車而抗爭

 

美國的障礙者反歧視公民運動,主要受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影響。在論述上,他們把障礙者的社會隔離和黑白隔離做類比。以倡議標語為例:「黑人為了要坐公車的前座而抗爭,我們卻為了要能坐上公車而抗爭」(Scotch, 2001),就很清楚的把障礙者的隔離和種族隔離做類比。

 

1973的復健法案,在法律地位上將視障礙者視為少數族群,其中的第504條的反歧視條款,規定接受聯邦政府經費的所有機關,不得歧視障礙者,而建築物的環境障礙被視為是對障礙者的歧視1977年卡特政府上台後,認為復健法的第504條要求「所有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機關、場所,都要有無障礙環境」,將會造成龐大的財政負擔,因此打算修改該法案,而這卻促成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障礙者團體結盟與抗爭。障礙者倡議團體先在華盛頓 D.C 佔領美國健康、教育與福利主席的辦公室 28小時,更在舊金山佔領健康、教育與福利辦公大樓25天。在抗爭的封鎖線內,有些依賴藥物的障礙者,冒著生命危險而進入被封鎖的大樓內,當時美國黑人人權運動的「黑豹黨」對此運動加以聲援,並實際運送物資支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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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針對504法案,障礙者在舊金山健康、教育與福利辦公室前抗爭】

 

資料來源:www.wherevertheresafight.com/node/483

 

 

 

 這次的抗爭也促成了跨障別障礙文化的興起。在封鎖線內的一次跨障別聚會分享中,某位障礙者談到:「我一直以為我知道我想要什麼。我希望變成美麗,不要有殘障。但是,現在,我是美麗的,我們都感覺自己是美麗的、有力量的,不論我們是智能障礙者、視障者還是聾人。大家走出來,都感覺我們都是美麗的、有力量的、強大的,我們是重要的」(Shapiro, 1994。此段話,一方面說出了某種無奈,也就是過去的社會希望把障礙者治癒好成為「正常人」的無奈,但同時也是開始重新肯定自己的障礙身分,邁向創造障礙文化的可能。

 

1970年代之後,障礙者文化、以障礙者為傲(Disability pride)、障礙藝術(Disability Art)逐漸在世界各地、不同領域中展開。自立生活運動的倡議者Steven Brown更創立障礙文化中心,認為障礙文化是:「障礙者已經形成群體的認同。我們共享受壓迫的歷史以及抵抗的歷史。從我們與障礙共存的生命經驗中,我們產生藝術、音樂、文學,以及其他表現我們的生活方式與文化的展現方式。更重要的是,我們以身為障礙者為榮。我們驕傲的宣稱,障礙是我們認同的一部份。我們知道我們是誰,我們是障礙者」(Brown, 2003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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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針對504法案,障礙者在舊金山健康、教育與福利辦公室前抗爭】

 

資料來源:www.sunrisegroup.org/disability-rights-history-supporting-504/

 

在障礙文化的框架之下,聾人文化的倡議者指出,聾不是一種障礙,是一種文化,聾人是被壓迫的使用手語的少數族群1988年美國著名的聾人學校(Gallaudet University)出現聾人治聾校的抗爭,後來學生迫使學校董事會選出聾人校長。美國手語在美國的許多州已經是被正式承認的第二外國語。聾人文化可以說是從多元文化觀點理解障礙文化最成功的例子。障礙者的集結與聯合,也進一步推動了1990年美國障礙國民法(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, ADA),號稱全世界最先進的障礙者權利保障法案[1]

 

 

 

◎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

 

台灣障礙者面臨的歧視是多面向的,過去對障礙者權利的倡議多放在健康、照顧等生存權,文化資訊權經常容易被忽略。聯合國於200612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, CRPD),在第30條就明訂:國家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,讓身心障礙者有權利跟其他人一樣,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。締約各國確認,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,參與文化生活,並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,確保身心障礙者:(一)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文化材料;(二)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電視節目、電影、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;(三)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,例如劇院、博物館、電影院、圖書館、旅遊服務處所,並盡可能地可以進出在本國文化中,具有重要意義的紀念碑和場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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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障礙者文化資訊權的聽障者歧視處境漫畫】

 

資料來源:陳志榮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文化資訊權看似微不足道,影響的層面卻是廣泛的。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,文化資訊權是非常根本的權利,但卻容易被忽略。例如行動不便者無法進入文化藝術展演場所,或是進入電影院只能被迫選擇第一排「仰天折頸」,或最後一排,從其他觀眾頭頂細縫間看電影。更全面困境的是聽障者,聾人視障者無法獲得和一般人一樣的資訊,結果可能是受到不完全的教育,以致於無法和一般人一樣在職場上競爭。而視障者在特教學校常受到霸凌或性侵,但難以請求適切的協助,他們的就業,除了按摩外,不容易進入其他就業市場。智能障礙者或者老人,常無法理解過多複雜且充滿專有名詞的健康照顧與服務資訊,使得服務沒有人使用,甚至產生醫療糾紛。

 

為什麼文化資訊權是必要的?障礙者在台灣的社會文化理解中,一直是社會的依賴者,福利提供的對象。然而,障礙研究的先驅Oliver2009)就指出,障礙者之所以變成福利體制的依賴者,根本是國家體制製造出來的。當社會構成的障礙讓障礙者無法和其他人一般參與社會時,障礙者就只能成為福利依賴者。換言之,障礙者變成福利依賴者,是障礙者的基本權利被剝奪的後果。

 

 

 

◎對障礙者的優惠政策是逆向歧視嗎?

 

        在反歧視的倡議中,最容易被質疑的是逆向歧視指控(reverse discrimination)。所謂逆向歧視是指,針對弱勢族群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政策(Affirmative action),它違反基本的平等原則。逆向歧視的討論以美國針對黑人在就業、就學上的優惠為主,特別是亞裔族群在美國申請大學上的劣勢,也引起廣泛的爭議。以台灣的視障者按摩業特殊保障為例,大法官認為該條例違反一般人選擇職業的自由,也無法促進視障者的實質平等,因而廢除該保障條例。法律學者孫迺翊就認為,這個判例沒有顧及障礙者的社會處境,有違反障礙者人權的疑慮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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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者為美國地鐵的「博愛座」,寫的是根據法律,前面座位必須讓位給老年人或是障礙者。後者為日本高鐵的優先席,讓座原因是障礙者或老年人的不同生理差異,因此不會有逆向歧視的指控。這和台灣「博愛座」的思考邏輯很不同。

 

 

 

社會運動的倡議者多認為,積極性差別待遇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權利,所以有存在的必要。也有論者指出,積極性差別待遇並沒真的保障到弱勢,例如,真正處於貧窮的黑人,很難透過積極性差別待遇提升地位,而過渡的積極性差別待遇則可能會有複製歧視的效果。然而,逆向歧視爭議是否成立的前提是,積極性差別待遇是否違反一般人的權利。以同志成家為例,同志成家並不會導致異性戀無法成家,所以不足以構成逆向歧視的條件。同理,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並不會使一般人喪失該有的文化資訊權,也沒有逆向歧視的問題。

 

◎障礙是每個人都會面臨的狀態:從同志成家權到障礙者權利

 

同志平權與障礙者平權議題,有相同,也有不同。同志成家面臨更多的是倫理、意識型態的歧視與排斥。障礙者平權運動雖然比較容易得到道德上的支持,卻更容易碰到實際資源分配不足的問題。再者,家庭是當代社會的重要組織,因此同志不希望因為同志身份而被排除成家的權利,但家庭對障礙者來說是複雜而多面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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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我們每個人都會成為障礙者】

 

資料來源:www.nlpi.edu.tw/public/publish/bookboom/086/86-24-03.jpg

 

對許多障礙者來說,特別是心智障礙者與精神障礙者,家屬的代言是倡議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;另一方面,在強調家庭責任的台灣福利體制之下,缺乏以個人權利保障的障礙者支持體系,障礙者的生活一直是家庭的責任。實務上,我們看到家庭的過度保護,有可能成為阻礙障礙者自立的枷鎖,例如以保護之名與照顧方便之名,無視於障礙者的意願而將其絕育,甚至有障礙者家長因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,而虐待障礙者或是選擇一起自殺的情況;也有家長領了障礙者津貼,卻沒有盡到照顧責任。當我們支持同志成家權利時,我們同時該想想,我們是不是賦予家庭太多責任與義務而忽略國家的責任。由此來看,目前多元成家的推動,似乎應該對台灣現行體制下家庭的權利與義務,有更多與細緻的討論。

 

障礙研究先驅Zola1989)提出普同化原則,並指出,「障礙是每個人都會面臨的狀態,只是發生的時間點不同而已。」特別是當我們面臨高齡社會的來臨,聽力、視力、行動功能、智能的損傷將不再是少數人面臨的問題,而是每個人及家人都可能面臨的狀態。一些人常以多數利益之名,而認為犧牲少數是必要之惡,卻沒看到每個人都會成為少數。因此,當我們在討論歧視時,不應該只是口頭上的接受與不排斥,而是深入的檢討制度性歧視的社會排除效果,才是真正的反歧視。如果你支持同志成家,你應該也要支持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。如果你支持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,你也應該支持同志成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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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文獻

 

杏林子,2004,《俠風長流--劉俠回憶錄》。台北:九歌。

 

張恒豪、蘇峰山,2012,〈第一章:西方社會障礙歷史與文化〉。收錄於王國羽、林昭吟、張恒豪編《障礙研究:理論與政策應用》。頁11-41。台北:巨流。

 

Brown, S. E., (2003). We are who we are…So who are we? Pp. 77-86 in Movie Stars and Sensuous Scars: Essays on the Journey from Disability Shame to Disability Pride, edited by S. E. Brown. New York: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Press.

 

Joan Ferrante. (2008). Sociology: A global perspective, seventh edition. California: Thompson Wadsworth.

 

Oliver, Michael. 2009. Understanding Disability: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(2nd Edition). London. Palgrave Macmillan. 

 

Scotch, R. K. (2001).From Good Will to Civil Rights: Transforming Federal Disability Policy. Philadelphia, PA: Temple University Press.

 

Shapiro, J. P. (1994). No Pity: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orging a New Civil Rights Movement. New York: Times Book.

 

Zola, I. K.(1989). Toward the Necessary Universalizing of a Disability Policy. The Milbank Quarterly, 67(2), 401-428.

 

 

 


[1]可參考張恒豪、蘇峰山,2012,〈第一章:西方社會障礙歷史與文化〉。收錄於王國羽、林昭吟、張恒豪編《障礙研究:理論與政策應用》。頁 11-41。台北:巨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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